所以,他上次按照当时的律法,先判了阿云死刑,后来又改判了绞刑。
之所以这样判,是因为按照当时齐朝的法律,谋杀亲夫就是板上钉钉的死刑;而普通的“杀人以伤”,也就是说谋杀未遂造成对方受伤的,判处绞刑。
楚歌最开始以为这是一起谋杀亲夫的案件,那么就只能判处斩首。
但是后来他注意到,这里面还有一个已知条件,“母服中聘于韦”。也就是说,阿云是在为母亲服丧期间,被聘给韦大的。
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,子女守丧期间不得婚嫁,所以这个婚约本身应当是无效的。
既然如此,那就不能以谋杀亲夫论处,而是要以杀人未遂论。斩首自然也就改成了绞刑。
发现这一点的时候,楚歌还庆幸了一下。
万一标准答案是绞刑而他判了斩首,那岂不是很有可能导致通关失败?
但转念又一想,不管是死刑还是绞刑,阿云总是要死的,其实没什么太大的区别。
对于这个案件,楚歌当然对这名十三岁的少女充满了同情。
因为从案情上来看,这明显就是一次“吃绝户”的行为。
阿云的父亲早亡,母亲也去世了。结果就在她给母亲服丧的期间,叔父就迫不及待地把她给卖了,用她换了几石粮食,强迫嫁给了一个她十分不喜欢的人。
当然,韦大其实也比较无辜,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个坏人,他只是比较贫穷而且长得很丑,就被阿云砍了十几刀,还被砍断了一根手指。
要说这起悲剧是谁造成的,表面上是阿云那个吃绝户的叔父,而更深层次,则是当时女子不能自由嫁娶、不能掌握自身命运的社会体制。
如果按照现在的观点来看,阿云的婚约不成立,本身又是未成年,而且情有可悯,就算以谋杀未遂论,也不该处以死刑。
但此时楚歌扮演的是齐朝的一名司法参军,自然只能以齐朝的法律来论处。
否则,给阿云网开一面之后,其他案件中的犯人又要怎么办?
现代和古代的法制观念本来就有很大的差别,总不能全都按现代的法律来判,那样的话,这副本也就别指望着能通关了。
所以,上次断案时,楚歌完全没有觉得自己“绞刑”的判决有什么不妥。
他确实很同情这个女孩,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,他也实在是做不了什么。
但第二次看到“阿云”这个名字之后,楚歌却又敏锐地感觉到,这个案件似乎与其他的案件相比,有一些不同。
“难道说,阿云可以不死?
“也没道理吧。
“死刑案件要上报给大理寺和刑部批准,而这两个部门是一定会批准的,因为不论是斩还是绞,都是按照当时的律法做出的判决。
“这两个部门肯定要维护齐朝律法的权威,不可能自己去推翻律法中的规定。
“所以,上报之后的结果,肯定还是当即批准。
“那么……给王文川单独请示一下,是否会有不同?”
楚歌突然有了这样的想法。
此时他扮演的是张任侠,职务是司法参军。按理说,此案涉及到死刑,那么就要层层上报,从知府到大理寺、刑部,最终才能确定。
但从上一次的经历来看,上报的结果肯定是批准死刑。
楚歌倒是想救下这个叫阿云的女子,至少免掉她的死罪,争取个流放之类的刑罚,但从律例上来看,却又完全找不到任何支撑。
所以他才突然想到,或许应该向王文川单独请示一下。
张任侠此时是颇受王文川赏识的,两人是亦师亦友的关系。
王文川赏识张任侠的人品、性格与才能,此时让他做光州的司法参军,其实是存了为新法培养人才的想法。只要张任侠愿意,王文川很快就会将他提拔起来。
而在光州担任司法参军的期间,张任侠也确实可以将光州这里发生的一切事情直接上报,王文川也都会批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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